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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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1、综上所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巨大且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变化、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至履行完毕之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等。在适用前需严格对照这些条件进行逐一分析,以确保其正确性和合理性。
2、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实体条件:须有客观情况发生,使合同存在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客观情况的发生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客观情况的发生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由除不可抗力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客观情况须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法律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这里应严格把握对“情势”、“变更”等概念的理解,上文已对上述概念作出说明,此处不再赘述。(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4、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不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可发生订约之时[12]。
5、时间条件:情势变更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后、终止前。不可预见性:变更事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可归责性: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性: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是什么
1、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订约时,如发生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点与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不同,落空原则所要求的情势,可发生订约之时[12]。
2、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定义:这里的“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这些客观情况的变化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时间要求: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期间内。
4、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具体如下: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5、根据法律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的发生,发生时间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并且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最后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6、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实体条件:须有客观情况发生,使合同存在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客观情况的发生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客观情况的发生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由除不可抗力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客观情况须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客观情况发生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者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的事实:必须存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发生的客观情况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且不是由当事人的过错引起的。非不可抗力且非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不同,它并非完全不能预见或避免,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基于合理的预期无法预见到的重大变化。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前提是“不可预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满足“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这一核心条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1、人民法院应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认定,不能依职权直接进行认定。不宜直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裁判,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考虑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重新签订协议或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合理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疫情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或履行不公平,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尽量协调变更合同,无法达成一致且法院依职权变更难以平衡利益时,受不利方可解除合同。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的合同,一般不支持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或解除。
3、如发包方(包括村民群体)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引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酌情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其核心要件包括: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受不利方可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司法机关需以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处理。
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